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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昌吉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办发[2004]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要求,加强以“青年文明号”集体为载体的新形势下青年职工道德建设组织领导,全面实施《昌吉市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推进我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昌吉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裴晓玲 副市长
委 员:丁大明 市团委书记
马 婷 市团委副书记
何建琴 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书记
李 勃 市企业工委副书记
杨雪峰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德霞 市建委党委副书记
徐 斌 市经贸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井卫兵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新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海热提 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 敏 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
刘 炜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田志龙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新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曙光 市旅游局副局长
马海龙 市卫生局副局长
马克政 市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青年文明号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团委,办公室主任:马婷(兼)。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创建“青年文明号”工作,聘请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特约监察员,具体负责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实施。
附件:《昌吉市“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昌吉市“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青年文明号”管理,完善创建活动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科、室、个体经营户等)、青年岗位(岗、台、车、站、所、店、市场)和青年工程。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党政群机关中开展。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五、“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诚信为本、恪尽职守、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赛、服务等观念,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各行各业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示范作用,为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六、“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年工作的常项活动如“青年创新创效”、“争当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竞赛活动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纳入青年文明号的管理考核;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创新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七、昌吉市“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一)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40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三)“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能精湛,熟悉《昌吉市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的内容及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和措施,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四)该集体成员能够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集体中至少有30%的成员成为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或青年创新能手,熟练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五)该集体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管理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和岗位效益的创建目标及措施,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六)创建集体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活动规划,使创建活动规范,创建目标明确,责任到位。
(七)青年集体中的团组织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开展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八)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各族群众或工作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昌吉市“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符合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九、“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市级及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必须经街道社区、乡(镇)、村所属的党(团)组织、单位党组织批准后方可申报。
十、各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昌吉市“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给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的申请报告;
(二)创建单位成员花名册;
(三)青年岗位能手或青年创新能手花名册;
(四)创建目标及措施;
(五)量化考核细则;
(六)事迹材料一式两份;
(七)昌吉市“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
十一、申报的青年集体经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示服务内容、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张贴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2343252)。市青年文明号监委会成员将在一年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验收。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创建资格。
十二、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三、市“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将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各单位申报数量,按一定比例上报组委会,同时将上报集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组委会召开成员会议,根据公示结果、年度考核情况及相关材料,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各行各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确定为昌吉市“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四、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一季度命名表彰上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每三年在已获国家级、自治区级、自治州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评选“昌吉市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
十五、各单位对市“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六、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七、按照区、州青年文明号组委会有关精神,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及全体人员应进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获得州、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由所在单位奖励集体成员每人200元,或者由单位一次性奖励“青年文明号”集体1000元;获得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由所在单位奖励集体成员每人400元,或由单位一次性奖励“青年文明号”集体2000元;获得国家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由所在单位奖励集体成员每人600元,或者由单位一次性奖励青年文明号集体5000元。以后对复核合格重新认定的集体每两年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八、对市“青年文明号”实行量化考核评价。考核由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负责组织,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严格规范,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只须挂最高级别“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工作规范、监督电话,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标准: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国家级为(650mm×400mm);自治区级为(65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一、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组织检查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市“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所在地团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市“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设立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
二十二、对已荣获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底前由各级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复核,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重新认定;对复核不达标的,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团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三、市“青年文明号”集体,由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例如,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者负责人年龄超过40岁、或者原创建集体人员调整比例在50%以上、或者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的,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十四、市“青年文明号”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委会办公室检查核实后报组委会批准取消荣誉称号:
(一)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二)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其它严重影响“青年文明号”荣誉情形的。
二十五、取消昌吉市“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要经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所属团组织共同实施,所授牌匾交回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六、本办法由昌吉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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