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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工[2004]2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25 生效日期:2004-08-2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出台的扶植化肥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促进了化肥生产,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和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抓好化肥生产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化肥生产用天然气、电、煤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努力增加化肥生产。电力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并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73号)的规定。天然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用气价格,在安排天然气供应计划时加强产销衔接,做好移峰填谷工作,确保化肥企业用气数量不减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精神,及时足额兑现税收返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要努力增加生产,确保我市农民用上质优价廉的化肥。

  二、加强化肥运输储备协调工作,促进化肥流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化肥产销和市场供应的协调平衡。市交通运输指挥部负责协调我市境内化肥铁路运输。市交通局要积极做好重点地区的化肥运输协调工作,出现化肥公路运输紧张的突发事件时,要启动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运力进行抢运。各地交通部门要在化肥生产所需的煤炭、磷矿石等主要原材料出现运输紧张情况时,要优先协调安排运力,保证生产化肥所需原材料的运输。各级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化肥冬储准备工作,并安排有关部门制定化肥冬储计划,以确保明年春耕生产用肥。

  三、适当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措施,促进化肥产销
  (一)尿素
  1、尿素出厂价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尿素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2004]32号)执行,即尿素的出厂价一律为1400元/吨,允许下浮,暂不实行上浮。
  2、取消尿素零售最高限价和价区,实行差率管理。尿素从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二)碳铵
  我市碳铵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继续开展化肥价格监测、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化肥市场价格的变化,做好价格跟踪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波动立即上报。要依法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检查。为防止个别生产经营企业趁局部地区供应紧张之机乱加价,要加对化肥市场价格巡查,对不法经销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化肥市场价格的稳定。
  本通知从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交通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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