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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4]7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8-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神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风神牌EQ7202(SUNNY2.0)(AT)型和EQ7202(SUNNY2.0)(MT)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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