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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价[2004]2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2004-09-01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在校学生减半收费,贫困生免收该费。

  二、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培训与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326号)规定的普通话等级鉴定费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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