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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林计发[2004]15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9-10 | 生效日期:2004-09-10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长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政策,推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债务处理进程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该工程的实施,对于保护我国珍贵的天然林资源,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状况,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森工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国务院决定,对木材采伐企业因产量下调、收入减少而导致无力偿还的金融机构债务予以免除。其中,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木材采伐企业因木材全面禁伐而丧失偿债能力的,对其债务实行全部免除;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木材采伐企业部分停产,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在债权金融机构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予以免除。对此,各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创造条件,加快此项工作进程。
二、规范操作,确保国务院政策落实到位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政策落实到位,针对各地在债务核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特明确如下:
(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木材采伐企业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木材采伐企业是指,纳入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以采伐木材和培育、管护森林资源为主业的国有林业局、林场、采育场、伐木场等单位。对木材采伐企业内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木材加工、运输等部门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应纳入木材采伐企业贷款一并予以免除,但与木材采伐无关的旅游开发贷款和养殖业贷款不纳入免除范围。
(二)关于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木材采伐企业债务免除额的确认。
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木材采伐企业债务免除额,以该企业2001年末贷款余额(不含旅游开发贷款和养殖业贷款)为基数,按木材产量调减比例计算确认。计算公式为:
建局设计产量-2003年计划产量
免除额=2001年末贷款余额×---------------
建局设计产量
公式中“建局设计产量”,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建局规划所确定的木材产量。对没有“建局设计产量”的木材采伐企业,参照本省(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内其他同等经营面积的木材采伐企业“建局设计产量”进行计算。
对按上述方法确定木材采伐企业债务免除额后企业仍无力偿还的债务,经债权金融机构审查认定后,纳入该企业债务免除范围。
(三)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政策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未确定木材采伐企业债务免除额之前,各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转移对木材采伐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各金融机构不宜对木材采伐企业提起诉讼,以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政策落实到位。
三、有关要求
(一)各债权银行总行、资产管理公司,要在上一阶段对森工企业债务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审查进度。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债权金融机构,认真做好审查工作。
(二)各债权金融机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各木材采伐企业免除额度建议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将在组织各有关债权金融机构集中会审的基础上,会同国家林业局下达免除计划。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200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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