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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企一[2004]7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01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各区、县(市)财政局、计经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更好地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2004年09月01日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奖励获奖工艺美术品创作人员、收购有价值工艺美术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开展工艺美术的宣传与交流。
二、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项目的资(补)助和奖励
(一)资助内容及标准1.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项目的资(补)助范围及标准:
(1)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及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和发掘已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按企业实际投入额(即购成该项目成本的原材料、人员工资、信息资料支出等)的30%给予资助。但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发展项目中的资本性(设备)投入,按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3)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2.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标准:
(1)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参加国家级行业协(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工艺美术品的专业评审,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按每件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给参评者。
(2)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参加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组织的全省性工艺美术品的专业评审,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按每件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奖励给参评者。
(3)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根据市有关办法规定经过专业评审,获得金奖的作品按每件0.6万元奖励给参评者。
3.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含带子女学艺)的补助及奖励标准:
(1)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的,经双方签订两年以上的学艺协议,给予一定数额的带徒津贴。带1名学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带徒津贴;带2名学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的带徒津贴;带3名及3名以上学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每月分别给予900元、600元、300元的带徒津贴。带同一学徒给予的带徒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我市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在拜师后,学艺期满5年(含5年)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对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和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为宣传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加强学术交流,拓展工艺美术产品经营渠道,对市统一组织参加的市以上的专业性展览会,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参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
市级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级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
(二)项目的申报及审批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市级项目由市经委审查、签署意见,区级项目由当地工艺美术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三)资金的拨付。市经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用款数额,填报《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财政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在市级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三、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项目奖励市政府每年在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中安排15%左右的资金,对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包括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获奖工艺美术品)实施奖励。
(一)区、县(市)申报的项目应是本区、县(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
(二)区、县(市)财政局、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应经过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年初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推荐项目,并附《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资助(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市经委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奖励资金额,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四、对有价值工艺美术品的收购范围及收购方式在全国性工艺美术品专业评审中获得金、银奖的作品及在省级工艺美术品专业评审中获得金奖的作品,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可组织国内知名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进行评审、估价,认定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购价值的,由各级政府予以收购,收购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为宣传、弘扬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开展对外交流,扩大我市工艺美术行业影响,对由政府组织实施并列入我市工艺美术行业出版计划的宣传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六、经市政府批准用于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其他支出。包括全市统一组织的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重大活动、学术交流、专家评审及国内外工艺美术行业考察调研支出等。
七、同一项目从高资(补)助或奖励;已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市财政资助,但对国家和省资助标准低于市资助标准的,可实行差额资(补)助。
八、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区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停止直至取消该区申报工艺美术项目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原《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企一[2003]4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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