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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发改收费函[2004]4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2004-09-20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药品审评中心申请核定GMP、GSP收费标准的函》(豫药监财[2004]59号)收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0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精神,考虑我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成本费用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GMP认证收费标准
  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省管品种的企业进行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5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省管品种的企业进行实地勘检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2700元。

  二、GSP认证收费标准
  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申请药品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进行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500元;对申请药品GSP认证企业进行实地勘检审核,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
  (一)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收费15000元;
  无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每个企业收费10000元。

  (二)药品零售企业
  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每企业收费5000元;
  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每企业收费4000元;
  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每企业收费3000元;
  三、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GMP、GSP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你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执收单位和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乱收费行为。

  五、本文自2004年9月20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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