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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鄂教财[2004]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18 生效日期:2004-08-18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试行范围
  我省“一费制”试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按政府指定的区域和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经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暂按已批准的收费政策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及标准
  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指学生抄本、课堂作业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下同)。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经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市)的“一费制”试行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或经县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和计算机教学计划的“一费制”试行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可以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条件和标准按本文规定执行。
  2、“一费制”的收费试行标准。“一费制”收费试行标准分大中城市、县城和农村等三个不同类型,由省统一确定。初中、小学每生每学期标准如下(具体标准见附表1):
  初中:大中城市340元、县城330元、农村290元。
  小学:大中城市1-2年级180元、3-6年级200元,县城1-2年级170元、3-6年级195元,农村1-2年级145元、3-6年级170元。
  3、核减和免收。对不符合本文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条件的学校,按照大中城市、县城初中40元,小学25元,农村初中25元,小学15元标准,在“一费制”试行标准中核减信息技术教育费后收取。对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学生,在缴费时免交课本费。

  三、其他收费政策
  1、中考费、住宿费、搭伙费、借读生借读费暂按鄂价费[2003]22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其中,农村小学和初中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2、学生防疫、体检、校服、平安保险、电影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学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参与此类收费。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0]128号文及省有关部门关于计算机上机费的此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一费制”的有关规定
  1、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地要按照省制定的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按照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的需要,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本地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需要和学校正常运转。为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与“一费制”同时执行。
  2、进一步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秩序。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范围严格限定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发布的《2004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见附表2)中,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超范围选用。学校必须在“一费制”课本费内,按目录(见附表2)的规定为学生配好配齐必修必订课程用书,该项费用有节余的地方可选订选修课程用书。在此之外,严禁学校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学生发放教辅资料和收费。学期结束前,要将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使用结果清算并在校内向全体学生公布。
  省外版本教科书进入我省需要按受我省价格监督,同品种教科书价格高于我省的定价,原则上按照我省核定的价格执行。
  3、完善收费收入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各中小学校要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票据集中收费,同时鼓励各地采取通过银行代收等办法收费。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中考费、住宿费、借读生借读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杂费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其他基建开支等支出,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用专款专用。具体支出与用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核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鼓励各地采取招标办法集中购买作业本、降低成本,保证质量。
  4、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全面试行“一费制”后,严禁擅自立项、新增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中小学教辅资料。对违规收费现象,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出现问题而拒不纠正,群众反映较多,问题严重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违规违纪者,要依据有关法规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11号)从严查处。
  5、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2]18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学校的醒目处以规范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以及上网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让学生家长知晓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在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中,除收费内容、标准、依据外,对收费纪律、投诉方式等也必须予以公布。
  6、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保证资助贫困学生的经费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学校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要管好用好中央和省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免费教材资金,为享受资助对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材。要广开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贫困学生,确保按今年省下达的资助贫困生上学任务顺利完成。

附表1: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试行标准(略)
附表2: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略)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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