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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国税发[2004]3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9-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审核批准权限,由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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