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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3部门济源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办[2004]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济源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重要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进行评审,对工程设备采购预算进行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目前,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在全市财政支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对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预算决策,规范和强化财政支出管理,避免资金使用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杜绝暗箱操作和违规违纪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要严格执法,提高评审质量。作为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部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造价政策、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财政投资。要加强投资评审制度建设,逐步实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加强投资评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评审质量,切实提高评审效益。监察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和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接受评审和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作为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者,既要各负其责,扎实开展评审工作,又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评审工作高效运作。市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项目建设和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济源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杜绝资金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主要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财政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招标标底的准确、合理性;
(三)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准确、合理性;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其它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参与补充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算、评估、审查,提出补充预算定额建议;
(三)参与项目概(预)算、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审工作;
(四)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招投标、合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财政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项目建设、招投标及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八条 协调配合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对阶段性评审结果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评审工作过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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