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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驻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交通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行[2004]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级驻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如下:住处与工作地点距离达到或超过两公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住处与工作地点距离小于两公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外勤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以苏财行[20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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