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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结函[200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10 生效日期:2004-09-10
 

省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便于省级单位更好地开展财政集中支付工作,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现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设备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1、一次性付款的政府集中采购设备(不含定点采购),采购结束并验收合格后,预算单位在网上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同时填写采购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须盖单位和采购机构公章,见附件1),电传至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
  2、分期付款的政府集中采购设备,预算单位在网上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同时填写纸质的《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设备资金支付申请(分期付款)》(见附件2),电传至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采购事宜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付尾款,预算单位还需填写采购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须加盖单位和采购机构公章),电传至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

  二、定点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在网上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其收款人必须是采购机构招标定点采购中标商。

  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在网上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同时填写纸质的《省级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见附件3),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章后,电传至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
  上述事宜,请各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转至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附件:1、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略)
     2、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设备资金支付申请(分期付款)(略)
     3、省级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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