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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地税发[2004]17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财综[2004]9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3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农业税附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和“解困资金”等9项不再列入我省公布的《基金目录》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原有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收支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金目录》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市报省时除报送正式文件外,应使用EXCEL附报软盘。

  五、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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