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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劳社[2004]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2004-08-3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工商局、民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2003年上半年起,全省统计、工商和劳动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善和加强了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初步建立起分三部门的统计体系及按季联合会审的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制度,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最基础的数据支撑,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进一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下新型的就业统计框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有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新(净)增就业的统计与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加“民办非企业”统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企业形式单位,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其就业人员以前未纳入城镇就业人员统计范围。为更准确的反映城镇就业状况,从今年三季度开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就业统计范围。
  今后城镇就业统计分四部分:一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二是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三是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就业人员。

  二、新增加“民办非企业”综合统计表式
  从三季度起新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数统计表,由各级民政部门填报,于每季后8日前汇总,参加四部门统一会审后,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部门分工:
  (一)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力调查和城镇各类单位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劳动力调查或其他资料推算城镇就业总量数据,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四)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民办非企业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向部门会审会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有关数据。

  四、工作要求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据是各级政府掌握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做好各自负责的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1.坚持四部门会审制度
  四部门会审制度是保证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关键。各地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会审会议,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并最终确定本地区城镇净增就业人数、累计新就业人数和新增就业人数,由统计部门负责数据把关,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区经会审确定的全部数据。各部门上报或发布相关数据,应使用经部门会审确定的数据。
  2.科学评估,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根据各部门资料推算有关数据时,不能将各部门的数据简单相加,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重复或遗漏等因素,确保城镇就业数据充分反映当地就业的实际状况。
  3.进一步加强城镇个体、私营就业人员统计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省工商局的统一要求,继续完善个体、私营的就业统计。一是要补充完善数据库数据,将未录的就业人员数据项补录完全,使数据库数据逐步与报表上报数据相吻合;二是要按照省工商局的要求,对私营有限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和年检时要加入雇工人数填报项目,并作为必录项。
  4.继续完善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台帐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统计基础台帐,开展困难群体普查和跟踪服务工作,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和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并对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在台帐上加以反映。要开展动态统计,加强走访,随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动态情况。
  5.加强培训与考核,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不定期地举办四部门的联合培训,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统计对象,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省里将加大对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力度,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对虚报、瞒报、乱报、迟报数据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努力使全省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步入科学规范的轨道。
  各地四部门城镇就业统计表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请于每季后10日前以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86636891;传真:025-83312841;E-mail:jsldjy@public 1.ptt.js.cn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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