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4]3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31 生效日期:2004-08-31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这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的一次全面、彻底的收费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依法行政、依法收费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收费管理,整顿收费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清理力量,精心组织,确保我省收费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收费清理工作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收费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费清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应根据清理的依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进行清理,对本部门的所有收费项目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并附说明相关理由(对列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行政许可收费清理的项目可不再说明理由),同时如实填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其中2003年收费金额为本部门、本系统该收费项目的全部收费收入),于9月15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各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越权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清理,并如实填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其中2003年收费金额为本地区范围内该收费项目的全部收费收入),于9月30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依据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进一步的清理审核,并就取消、保留项目及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形成初步清理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研究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