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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政办发[2004]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2004-08-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9月1日起,取消生猪技术改进费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两项政府性基金项目。
  对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或者变相继续征收上述两项政府性基金项目。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政府性基金取消后相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中出现的资金缺口问题。

江苏省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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