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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奎屯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奎政办发[2004]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奎屯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奎屯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市抗御火灾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4]284号)及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伊犁州直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传[2004]137号)文件精神,结合奎屯市实际,决定自2004年9月中旬至11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关于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奎屯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全胜 奎屯市副市长
  副组长:阿克玛力 奎屯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地坤 奎屯市经贸委主任兼安监局局长
  瓦建疆 奎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吕 超 奎屯市教育局局长
  刘 冬 奎屯市文化体育局局长
  胡一力 奎屯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栗惠超 奎屯市民政局局长
  栗 叶 奎屯市卫生局局长
  顾金生 奎屯市外办主任兼旅游局局长
  刘发森 奎屯市工商局局长
  刘 升 奎屯市建设局副局长
  曲海峰 奎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瓦建疆同志兼任。
  (二)教育、建设、经贸、文体、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本行业、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关于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三合一”场所以及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此外,重点整治内容还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和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三、关于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进行。
  (一)宣传发动(9月16日至9月25日)
  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并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下发《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明确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投诉查处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6日至10月15日)
  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的对照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16日至10月31日)
  教育、建设、文体、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确定专人及时整理、归档所属单位上报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由主要领导带队按照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或办法对相关单位逐一检查,对复查发现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在复查工作中,文体部门对设置部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消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教育部门应督促所属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旅游部门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级宾馆,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卫生部门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医院、疗养院应按有关规定降低其医疗机构等级;建设部门对检查发现及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广电部门对一些典型的火灾案例、重大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的具体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自查、复查情况进行全面大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要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安监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市人民政府、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将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附:(略)
  1、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2、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一)
  3、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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