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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4]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20 | 生效日期:2004-08-2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帮助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就学和完成学业,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就泸州市教育救助金救助范围、对象、救助办法、评定办法、资金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帮助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就学和完成学业,市政府把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入学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设立了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来源
由中央义务教育助学金、省特困生助学金、市级义务教育及特困生助学金、民族教育经费、教育基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组成。
二、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救助范围
(一)《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标准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
(三)除城镇低保、农村绝对贫困户以外,有下列情况的也属救助范围: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者;
2.因伤、病、残、单亲、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
3.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子女、孤残儿童。
(四)各级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弃孤入学儿童。
三、救助对象
上述贫困家庭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的公办学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以及考上大学的学生。
四、救助办法
(一)对按规定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学生,全部或部分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救助标准可按泸州市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转发〈四川省义务教育贫困生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泸教计[2003]4号和泸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特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财教[2003]34号的通知执行。
(二)对按规定在高中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学校全部或部分减免学费,对特别困难的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免交住宿费。职业学校学生参照执行。
(三)对救助范围内的学生考上大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视家庭困难情况和大学交费情况而定。
五、救助金评定办法
资助贫困生实行申请、登记、公示、审批制度。遵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上述救助办法中第一、第二条的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附上家庭困难或其他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学校、乡镇审核并在学校公示后,再报县区教育局批准执行。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享受救助的学生名单要由学校及时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新入学的困难学生,要按“绿色通道”保证其按时入学,入学后再按申报程序申请救助。
对上述救助办法中第三条考上大学的学生,须在每年8月20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户口、家庭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居委会证明),并填写《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申请表》,由学校和乡镇、居委会审核后送县区教育局复审,由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申请享受救助的学生名单,应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及市、县区教育局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资金管理
(一)市级每年根据各县区农村绝对贫困人数、城市低保人数等因素,下达县区救助资金补助数。县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金额度、本管理办法以及学杂费、书本费等具体标准等因素,确定本地救助学生人数和救助标准,组织审查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上旬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格式见附表)。
(二)市级和各县区在财政部门设立“青少年救助金”专帐,由县区财政局将“救助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按上述规定用于受助学生。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受助学生所在学校。
(三)对考入大学的学生的救助人数及一次性补助标准,每年由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领导小组确定,将救助学生控制数分配到各县区,按上述程序审查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支付。
(四)市级补助县区的救助资金,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当年务必落实到受助学校、受助学生,如当年不能及时到位的,次年,市级将取消对县区的补助。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年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2.年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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