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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字[200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08 生效日期:2004-09-08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的工作部署,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全国、全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2004年9月份对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单位、个体经营户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8月31日。
  依法进行普查登记是每个单位(户)应尽的义务。凡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主动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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