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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周转金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7 | 生效日期:2004-09-17 |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保证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批准立项后至开工建设期间,由于资金计划尚未安排而发生的税、规费及其他必须的费用支出。
二、周转金适用于由新区政府全额投资的投资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安排解决。
三、周转金采用先借后还、周转使用的形式,即项目单位在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单位按项目对周转金进行明细测算并向财政提出申请,填制“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周转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办理周转金借款手续,待项目开工、建设资金计划落实后归还。周转金借款原则上按项目借款,如实行“代建制”的也可以代建单位借款。
四、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对周转金的使用进行明细核算。
五、周转金使用范围仅限于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征用土地所发生的税费、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勘测费、测量定界费、规划执照费等,不得支用人 员等管理性费用。
六、建设项目因规划、选址等原因被计划部门撤消的,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应向新区财政办理核销手续。周转金核销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发生额,填制“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周转金核销审批表”,附计划部门项目撤消的批准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局审批。经财政批准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审定的核销金额作转销处理。
七、周转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违反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有权立即收回借款,并取消该单位使用周转金的资格。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4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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