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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政办[2004]1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8-27 | 生效日期:2004-08-27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牧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关于《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把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的要求,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三农”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既要统筹考虑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又要立足现状,以直接补贴为突破口逐步推进相关改革。
2、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我省不同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具有不同的特点,省上将根据现有财力和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及总额。
3、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既要兼顾广大农民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到程序科学,操作规范,方法简便,通俗易懂。
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一)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种粮农民。
(二)补贴方式采取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补贴,即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额。资金来源从现有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调剂解决。
(三)补贴标准按照全省2003年度农业税计税土地总面积和省上确定的直接补贴资金总额计算,平均每亩土地补贴标准为4元。
(四)省上按照各地2003年度实际农业税计税土地总面积和每亩土地的补贴标准计算出的补贴额,对各州(地、市)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各州(地、市)将补贴指标必须核定分解落实到县,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五)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核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全县实际农业税计税土地总面积,根据州(地、市)下达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扣除当年未播种的计税土地面积和播种其他经济作物的计税土地面积后,确定本县每亩应享受补贴土地面积的补贴标准。同时,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由各地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直接兑付落实到农户。
(七)有关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办法,省上另行制定。
三、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实施步骤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要分段实施,稳步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建立直接补贴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对各项政策规定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各地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在实施过程中,省上将对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总结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便对总体实施方案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加强组织领导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领导。省直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牧厅、省粮食局等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州(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出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财政、发改委、农业、粮食等部门和银行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真正把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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