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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4]1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29 | 生效日期:2004-09-29 |
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工本费的请示》(青财综[2003]5号)收悉。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特殊疾病患者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收取工本费事宜,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4]67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同意你市对按规定条件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职工,收取门诊医疗证工本费每份8元(含病历袋、专用病历、专业处方申请表)。
此项目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医疗证件材料的印制和发放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票款分离”收费项目执行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自觉接受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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