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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4]1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2004-09-01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山东艺术学院国际艺术交流学院和国际创意设计学院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山东艺术学院分别与俄罗斯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新加坡科文创意学院联合成立国际艺术交流学院和国际创意设计学院(鲁政字[2001]178号、鲁政字[2002]126号),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该院合作办学艺术类学生的年培养成本和经费核算情况,核定该学院按以下标准收费:
  1、按省政府规定和省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收的专科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为:音乐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20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8000元;管理、理论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3000元。住宿费按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院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二、山东艺术学院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学费按年收取,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学校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并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自二00三年招收新生起执行。该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三年(三届学生),期满后另行报批。

山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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