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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县统计局人员编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府办[2004]1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08 | 生效日期:2004-09-08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各区县的统计工作,落实市编委办《关于增加各区县行政编制的通知》(汕机编〔2004〕70号),充实、加强区县统计机构力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编委办汕机编〔2004〕70号文件要求,为解决各区县统计局人员编制不足、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各区县合计增加46名行政编制,专项用于区县统计局配备工作人员。该行政编制是在各区县原有编制配备基础上新增的,各区县在制定统计局机构编制方案时,除应确保上述新增编制外,还应把原已配备的编制随职能转移一并划入。
二、鉴于统计工作的专业性、知识性和时效性,各区县统计局选用新增编人员必须从高、从严要求,按照公务员录用办法,面向社会从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人员中公开招考;也可少量从专业对口的选调生或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具备计算机知识的机关公务员中调入。
三、市人事局应抓紧组织各区县开展面向全市的公开招考工作,新增编人员的招考和调入工作可分期分批进行,于2005年6月底前全部到位。
四、各地不得将上述新增编制用于其他部门,如果发生移用现象,将予严肃处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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