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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办函[2004]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13 | 生效日期:2004-09-1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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