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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综[2004]4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8-22 生效日期:2004-08-22
 

各地方税务分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收取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各地方税务分局对餐饮、娱乐业代理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由市财政局全额予以返还。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在2004年8月25日以前,将上述期间已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有关情况,包括缴费人名称、缴费金额、单位帐号等进行清理汇总,并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处。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在2004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期间集中办理返还手续。

  三、市财政局返还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与单位实际缴纳金额有出入的,有关单位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经核实后予以调整。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税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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