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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4]4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01 | 生效日期:2004-06-01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项目名称、统一收费标准以及核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3]1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地、州)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正本每证10元、副本每证4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2004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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