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4]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直各部门,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4]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清理收费的工作,要在落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武财综[2004]281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清理。清理的范围扩大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中央、省级立项和制定标准,本市立项和制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包括学校收费、路桥收费和医疗服务收费)。
二、收费清理工作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清理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能,提出本部门的收费保留、取消、降低或申请立项的建议。
三、此次清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审核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进行;收费标准的清理和审核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此次清理以市直各部门垂直清理为主,各区相应部门配合进行。报送的报表材料以市、区全口径数据填报。
(二)各部门报送的收费项目必须齐全。凡漏报、逾期不报的,一律视为同意取消。
(三)报送材料包括:
1、《武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收费项目较多的部门请制作软盘一并报送)。
2、本部门“三定”方案。
3、本部门收费立项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依据。
4、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处理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套,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欧阳青荷
联系电话:68821036
市财政局综合处
李 霞
联系电话:85734675
附:《武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