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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4]1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2004-08-10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于8月31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同时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变更工作。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04]16号文意见,我们对省级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将降低部分省级涉农的收费标准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文化部门对乡(镇)及以下民间行业职业剧团营业性演出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降低20%,即按营业收入的1.6%收取。
  (二)文化部门对乡(镇)及以下网吧、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汽枪打靶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降低为每月每台(点)4元。
  (三)文化部门对乡(镇)及以下音像出租零售点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降低为每点每月40元。
  (四)新闻出版部门对乡(镇)及以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点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降低为每月每点32元。
  (五)公安部门对农村机动车驾驶员六年期满换证收取的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教育费降低为30元/人.次。
  (六)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证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其中:
  1、农业部门办理农产品运输检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农委《关于印发省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104号附件一、附件二有关规定执行,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2、林业部门办理苗木运输证时森林植物检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10号附件二及附表有关规定执行,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3、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在对水(瓜)果类及果品调运检疫时统--按货值(第一道销售环节的价格)0.1%收取检疫费用。

  二、对从事农产品运输,并持有省交通厅核发的“绿色通道”有效通行证的,全省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要对其降低一个收费档次收取通行费。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动态管理,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立即在公示栏上予以注销和变更,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贯彻落实到位。
  上述规定从2004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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