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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4]1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8月31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晶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函[2004]75号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废止。省、市(州、直管市、林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项目名称、统一收费标准以及核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3]19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地、州)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正本每证10元、副本每证4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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