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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2004-09-15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二、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删除。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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