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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政办发[2004]2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09 生效日期:2004-11-09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云南省200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在2004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中央驻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形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分散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项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主管部门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1.单项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2.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然不足5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散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限额
货物类2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服务类30万元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项目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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