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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建字[2004]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9-07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四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省、市、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的经费。
第三条 联合办案专项资金的补助,根据国家、省价格部门统一组织专项检查、交办重大价格举报案件及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办案任务完成情况,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四条 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办案所需的检查、调研、评估鉴证、案件诉讼和办案专业会议费用等;
(二)购置办案必需的专用设施设备;
(三)办案所需的宣传费、文件资料和检查文书印刷费;
(四)重大复杂案件需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
(五)联合办案中所需的其他经费。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价格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提出联合办案专项补助申请。申请应载明以前年度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年度联合办案工作情况及申请补助理由。
第六条 由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度价格监督检查联合办案任务和完成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联合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拨付给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第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联合办案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专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负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作他用。
(二)专项补助资金应按照省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不定期地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经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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