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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建字[2004]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2004-01-01
 

丽水市人民政府:

  为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王娟娟)0571-8705845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张福平)0571-87052721。

附件: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有关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1)供排水设施;
  (2)路桥等交通设施;
  (3)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4)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5)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6)基层文化设施;
  (7)农村广电设施;
  (8)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二:
  (1)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且投资额较大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2)省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上以丽水市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投资为依据统盘考虑;
  (3)省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丽水市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实施进度、地方建迅资金落实情况等相衔接。

  第二章 省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以丽水市及相关县(市、区)地方政府自筹为主,省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第六条 根据省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省政府确定省专项资金从2004年至2008年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
  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号精神,确定省专项资金筹资方案从切块基建资金中安排1800 万元,省教育厅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400万元,省建设厅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省交通厅从养路费中安排700的万元,省水利厅从重点水源及千万农民饮用水专项资金中安排700万元,省农业厅从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600万元,省文化厅从基层文化设施改建费中安排100万元、从文物保护费中安排100万元,省卫生厅从农村卫生院发展建设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省广电局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省电力公司从自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专项资金的筹资方案,在每年编制、审核省级部门预算时经与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后,将各部门应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省电力公司除外)。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筹资方案,于每年年初筹措落实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用于移民安置点供配电设施项目的补助。

  第三章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安排原则,并由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第九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丽水市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以前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当年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议方案(参考表式见附表一),并附项目批件、项目实施情况说明等必要的送审资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 月底前上报丽水市人民政府。
  (2)由丽水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投资主管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和资金补助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在年6000万元的额度内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市的项目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其中供配电项目按800万元的补助额度安排),连同项目批件、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和适量的备选项目等必要的送审资料,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其中供配电项目单列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申报)。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丽水市申报的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和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其中供配电项目草列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审定)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在省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程序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四章 省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核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其中供配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下达和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

  第十三条 丽水市各有关(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工程过度和地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将省专项资金拨付给各有关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用款计划和项目建设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 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下达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十六条 当年未完成进度的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应由地方政府筹集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资金,须按进度、比例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为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公建设施项目实施情况,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工程进度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表式见附表二、三)上报所在县(市、区)和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由丽水市财政局会同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公建设施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移民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告丽水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六章 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财政、投资主管、审计、移民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省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建二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人民政府与丽水而及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因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严而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发生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移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各有关县(市、区)使用管理省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经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补助资金或者违规使用省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严肃查处外,暂停对该县(市、区)安排省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及各有关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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