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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4]2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除此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蚊香产品检测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已实施检验检测的同一蚊香产品再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收费。
三、各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依法对销售和流通环节的蚊香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四、有关单位为蚊香生产销售企业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应符合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五、各级卫生、农业、经贸、质检等部门应对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并将合法的收费项目、标准自行向社会公示。
附表:蚊香产品生产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浙江省物价局
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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