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办发[2004]171号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8-20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基本能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上报金融统计数据,为国家制定经济金融政策提供了重要信息,特别是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统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研究,现就农村信用社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各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工作。

  二、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银监会制定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明确的金融统计制度实施细则(如会计和统计归属关系对照等);填报单位应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

  三、为了及时、准确地收集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数据,人民银行经与银监会协商,组织开发了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具备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等功能,免费提供给农村信用社使用(系统使用和维护说明见附件)。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要组织做好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计算机操作、统计程序等。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完成农村信用社的培训工作。

附件 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维护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04年08月20日

  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推荐使用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应努力做好程序使用的过渡工作;计算机统计基础较好,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省份,可以不使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推荐使用的系统,但一定要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执行金融统计制度,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人民银行原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开发的统计程序(又称Tibb),2004年起不再予以维护。

  二、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负责程序的维护工作,具体包括程序的完善和升级、补丁程序的下发、使用问题的解答和故障排除、每年农信社金融统计制度在程序中的统一修订等。程序维护网站地址为http://218.11.95.23。

  三、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各银监局做好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在本省的推广工作,并承担统计程序和统计制度的培训工作。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局做好培训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本省的统计项目归属关系维护和程序应用及维护等工作。

  四、程序推广的时间安排。2004年8月15日前下发新的补丁程序(见网站),补丁程序在6月份补丁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相关统计分析表,并对程序处理的速度和操作的方便性作了较大调整。准备使用的各省份务必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程序的推广工作。从推广之日到2004年12月10日为双轨并行时间(双轨并行期间是否报送两套系统生成的统计数据,由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会同银监局自行确定,人民银行总行只采集一套数据,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向银监会提供),2004年12月10日后独立使用农村信用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计数据报送。在此期间如果有问题,请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以保证程序的顺利使用。

  五、对于程序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通过网站反馈,或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发单位联系,联系人信息请见网站。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