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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4]10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I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 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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