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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建[2004]17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符合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的车主按规定领取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04年延续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继续对符合2003年补贴范围而未领取补贴的老旧汽车车主发放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补贴资金结余的处理问题
1、对符合《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均已领取到补贴资金的省市,2003年补贴资金结余暂时冻结。
2、对存在符合《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尚未领取到补贴资金情况的省市,2003年补贴资金结余可以结转2004年继续使用。如2003年已下达的4500kg以上载货汽车及19座以上客车补贴资金中一方有结余,另一方有缺口,有关省市可用结余资金抵补缺口部分,同时将抵补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如抵补后补贴资金仍有结余,结余资金暂时冻结。
上述冻结的结余资金的处理,由财政部、商务部另行通知。
二、关于2004年补贴资金下达问题
为保证2004年各省市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3]505号)规定报送2003年补贴资金具体执行情况的省市,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尽快安排下达2004年补贴资金。
三、有关要求
1、各省市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及《公告》规定,做好2004年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2003年尚未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省市,请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启动有关工作。
2、对按照上述第一、二条规定将2003年结余资金及2004年下达的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仍有资金缺口的省市,请省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2004年7月底前将已发放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及资金缺口情况(分车型)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商务部。截止8月10日前财政部、商务部仍未收到申请报告的,资金缺口由有关省市自行解决。
3、为了进一步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更为充分、有效的发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商务部拟于今年召开部分省市座谈会,总结2003年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听取有关意见及建议,座谈会有关事宜另行通知。请各省市准备2003年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认真总结经验,广开言路,收集好的意见与建议,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财政部
商务部
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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