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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1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4]102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2 | 生效日期:2004-07-02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1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10507AG)。现就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续发行,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为26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当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和到期日期、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2001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从2001年6月22日开始计息,期限7年,票面利率3.71%,按年付息)相同。
3、本期国债于2004年7月8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停止交易一天。续发行部分从7月20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续发行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续发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续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挂牌和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一级账户的各类投资者,不向社会发售。
3、本期国债续发行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确定,各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多种价格(混合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中标价格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50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中标价格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50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基本承销额(包括甲类成员追加的基本承销额)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
2、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23亿元,基本承销额37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投标限额及价格下限。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本期国债不设最低投标价格限制。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7月8日下午14:00--15:00为竞争性招标投标时间,15:15-15: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4年7月14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411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411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本期国债兑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05%,在每年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时一并支付。
财政部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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