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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劳社发[2004]13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9 | 生效日期:2004-07-09 |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部第23号令)的规定,为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积极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支持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认识。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年金在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稳定职工队伍,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参加企业年金的认识,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制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享受条件、支付办法等。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企业缴费在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未缴纳的,不予税前扣除;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费由职工本人自定。
五、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六、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一般按照工龄、岗位、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拉开缴费水平。
七、企业年金可按月、季缴纳,也可按年缴纳。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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