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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4]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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