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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费用支出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外[2004]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7-0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费用开支管理,节约外事经费及外汇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管理,控制出国人数和时间,切实节约外事经费及外汇开支。
二、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省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组织的境外考察、培训、招商引资、对外交流交往等出国团组,以及有省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省内其他团组,凡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涉及财务,制定经济合理的境外活动路线,在向参团人员单位收取出国费用前,根据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编制详细的出国费用预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费用开支审核表”
(式样附后)一式二份,报省财政厅核准。省财政厅参照到访国(地区)的国际机票价格及食宿、公杂等费用开支标准予以核定,并加盖“河北省财政厅临时出国费用审核专用章 ”,一份留组团单位,一份留省财政厅备查。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组团单位在取得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必须到省财政厅办理费用开支审核手续;各组团单位在向参团人员单位收取出国费用时,必须附省财政厅审核盖章 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费用开支审核表”复印件,否则,参团人员单位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费用开支审核手续的出国团组,省财政厅将不为其办理临时出国用汇审批手续;出国团组在申请办理临时出国用汇审批手续时,除原规定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外,必须加附该团组出国费用通知一份。
河北省财政厅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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