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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监察厅关于开展2003年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综[2004]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02 生效日期:2004-07-02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实行“收支两条 线”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 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 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监察厅决定在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 线”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内容的时间范围为2003年1-12月,重要的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或省价格和财政部门批准;2.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象;3.部门和单位有无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务院、省政府已明令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象;4.部门和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5.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现象;6.部门和单位有无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现象;7.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现象;8.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政府性基金1.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报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2.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现象;3.部门和单位有无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务院已明令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现象;4.部门和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征收标准;5.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现象;6.部门和单位有无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现象;7.部门和单位有无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现象;8.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1.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2.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3.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4.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5.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财政厅
200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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