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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法[2005]3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1-26 | 生效日期:2005-01-26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址(财税[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址(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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