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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财法[2005]3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1-27 生效日期:2005-01-27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址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址(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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