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法[200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2005-01-2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址(财税[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址(财税[2003]16号)规定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