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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报二00五年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6 | 生效日期:2005-01-26 |
有关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一、编报范围 (一)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企业,其中:绝对控股企业其国有股权应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企业其国有股权比例应不低于25%(含25%)。
(二)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地方大中型非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纳入编报范围的企业标准为:
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或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二、编报内容 (一)列入编报范围的企业,应按月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内容包括:《企业主要指标表》和《企业附列指标表》(附件一)两张表,指标说明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二);按《企业代码编制规定》(附件三)填报代码。
(二)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当月所属各级企业数据汇总列入快报编报企业范围,按月编报《企业财务快报汇总表》(附件四),同时要对汇总范围内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重大财务变动事项、产业经济或区域经济运行态势作简要分析报告。
三、报送要求 (一)基层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报表,保证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按汇总单位的时间节点要求,上报主管局、集团公司、主管财政部门。
(二)汇总单位根据各汇总部门的要求进行报送。
1、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应认真做好基层企业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各主管财政部门的时间节点要求,将分户数据库(市财政局报表专用软件要求格式)、汇总报表、文字分析材料,上报主管财政部门;
2、各区县财政局、财税分局应认真做好户管企业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将分户数据库、汇总报表于次月8日前,文字分析材料于次月9日前,通过市财政局电子邮件系统上报市财政局企业一处。
四、其他 2005年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请到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区下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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