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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劳社[2005]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8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各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缴费单位:
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04年12月2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做如下调整:
缴费单位现行缴费费率在20%的维持不变; 缴费费率低于20%的,统一到20%;缴费费率为21%的、22%的,调整为20%;缴费费率为23%的,调整为2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由7%调整为8%。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率仍为20%,其中从业人员承担的费率由7%调整为8%。
出中心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两年期内协保人员缴费户缴费费率维持不变;出中心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两年期满协保人员缴费户缴费费率,由16%提高到20%。
以个人名义接续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6%调整到17%。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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