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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费[2004]2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一费制”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国有企事业单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弟学校,以及政府举办的专门接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校。已实施改制的公办民助的小学和初中不属于实施“一费制”的范围,除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综合服务费按照“一费制”标准收取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然按照成价费[2004]16号规定执行。

  二、“一费制”执行时间:二00四年秋季开学。

  三、“一费制”定价原则:按照省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群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学校正常运转“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区(市)县财力、居民人均收入和学校实际运行成本,区分城市、县城、乡镇和普通、优质教育资源,实行“分类定价”。

  四、费用分类
  “一费制”实施范围内的学校在“一费制”实行后,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以下三个部份:
  (一)国家规定的“一费制”,包括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综合服务费,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教辅资料费、初中自行车停放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小学托管费;
  (三)其他费用,包括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含体育考试费、实验考试费、升学考试费)和初三补习费。

  五、收费标准
  (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略)
  (二)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略)
  (三)其他费用收费标准
  此类费用是针对部份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1.初中升学考试费包含体育考试费、实验考试费和升学考试费,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性质,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费[2004]22号)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借读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规定按年收取。在收取借读费后免收杂费。
  3.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中小学校在兴建宿舍时不得搞高标准宿舍,公办学校超标准配置的设备不得进入成本。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规定执行。
  4.初三补习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规定执行。

  六、资金用途
  (一)“一费制”中的杂费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本建设等项开支。信息技术教育费必须用于学校信息技术软、硬件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学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必须达到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补充通知”(成价费[2004]1号)文件规定的设备装备标准和其他收费条件,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在校内完成所有信息技术课教学内容,不得搞跨校上课。
  (二)“一费制”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教科书和作业本的开支总额与学生进行结算,节余金额必须如数退还给学生。
  (三)从2004年秋季开始,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限目录、限册数、限金额”的三限政策,遵循“一教一辅”的原则在审定书目内选购。各中小学校如确需使用教辅资料的,必须严格在省定《推荐用书目录》范围内选订,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自编教辅材料以及向学校强行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每学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总额与学生进行结算,节余金额必须如数退还给学生。继续鼓励和提倡在教学活动中不使用教辅资料。
  (四)综合服务费,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的原则,主要用于为学生代购教辅资料和为学生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对没有享受放学后托管服务的小学生,应将小学托管费予以扣除。
  (五)学校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和初三补习费)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用途执行。

  七、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树立公共财政观念,切实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对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教师工资、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和必须的校舍建设经费以外,还必须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农村普通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通知的通知》(成办发[2004]93号)要求,及时、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按照规定收取的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但借读费可由教育主管部门集中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薄弱学校和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进行的各种诊断性考试,不得挪作它用。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集中统一收取,费用收支(除代收费用外)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学校收取的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含体育考试费、实验考试费、升学考试费)等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各项代收费用和综合服务费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必须坚持教育收费的“一证、一据”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并且进行收费公示。对于没有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绝支付并进行举报。本通知所列的各项收费,必须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禁止在学期中间向学生收取费用。
  (五)要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的工作,从今年秋季开始,市本级财政安排28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补助。各区(市)县要制定具体措施,按照市上在中小学实施“帮困助学”工程文件精神,落实责任、筹集资金,作好本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
  (六)要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与本辖区内居民一视同仁,不得向符合文件规定且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取借读费。

  八、其他事项
  大邑、蒲江、新津、青白江、彭州、邛崃、金堂和崇州等区(市)县可根据自身情况,针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在本通知确定的基础上作适当下浮。
  鉴于今年秋季高中阶段学校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未作调整,因此以上两类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04规定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所列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仍然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成价费[200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另行文。
  本通知自二OO四年秋季开始执行,此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20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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