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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金牛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函[2004]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2016-12-11
 

金牛区物价局:
  接到你局《关于办理政府采购中心〈收费许可证〉的请示》(金价发[2004]50号)后,我局向省物价局作了请示。省物价局川价费[2004]137号文批复同意金牛区政府采购中心暂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批复》(川价函[2001]68号)执行,并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今后省上有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金牛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到你局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对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示。

成都市物价局
200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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